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核 通知書函,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至檔案應用處所,並將檔案交付申請 人使用,應請其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 名。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監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監總務科 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由本監指定人員陪 同檔案應用。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並通知資訊人員到場資安 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