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秘書室每年得就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人員,報請 分署 長核定依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於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作業程序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分署 長核定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