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陳情案件之檢討分析: (一)秘書室研考人員每月應統計陳情案件數(如附表五)並陳核 分署 長。 (二)秘書室研考人員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別就上一年度及上半年度之 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處理結果及所回收之「人 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等加以整理、檢討與分析,具體研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陳情案件檢討分析報告」(如附表六 )陳核 分署長,並將應改進事項,會辦各科室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