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0: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
      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
      製品點交申請人。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
      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
      製品點交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