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2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
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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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佔│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註 │
│ │總│ │登記│ │ │ │
│ │成│ │ │ │ │ │
│ │績│ │ │ │ │ │
│ │比│ │ │ │ │ │
│ │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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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30│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成績│%│、性情、態│主管│科員│科長│分以上,需於備註欄註│
│考核│ │度、獎懲 │ │ │ │記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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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40│課程、勤惰│場舍│作業│戒護│成績在 24 分,以下需│
│成績│%│、學習、品│主管│導師│科長│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考核│ │質、績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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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30│忠誠、守信│場舍│輔導│戒護│成績在 15 分以下,26│
│成績│%│、服從、守│主管│員 │科長│分以上,需於備註欄註│
│考核│ │法、合作 │ │ │ │記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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