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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3
十三、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
      關規定。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13
十三、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
      關規定。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13
十三、懇親宿舍內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
      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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