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4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三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
,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機關單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總務科
地址:嘉義縣鹿草鄉豐稠村維新新村一號
(三)洽詢專線:電話:(○五)三六二一八八一
傳真:(○五)三六二一八九九
(四)申請使用園區場地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舊監場地使用申請表。
3.舊監場地使用契約書。
4.舊監場地使用切結書。
5.舊監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
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
由受理機關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