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4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8
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如經勸
    阻不聽即予禁止閱覽應用:
(一)禁止飲食、嚼檳榔、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申請人若有攜帶電子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
      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8
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如經勸
    阻不聽即予禁止閱覽應用:
(一)禁止飲食、嚼檳榔、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申請人若有攜帶電子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
      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8
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如經勸
    阻不聽即予禁止閱覽應用:
(一)禁止飲食、嚼檳榔、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申請人若有攜帶電子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
      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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