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4
十四、檔案原件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民眾申請應用之檔案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14
十四、檔案原件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民眾申請應用之檔案
      。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申請應用之檔案。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