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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10
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服務處所,如有必
    要離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申請人
    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
    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
    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後,應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
    並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
    存查。(附件五)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10
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服務處所,如有必
    要離開檔案應用服務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申請人
    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
    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
    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後,應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
    並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
    存查。(附件五)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10
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
    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或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
    者,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
    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畢檔案後,應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
    並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
    存查。(附件五)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10
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
    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或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
    無誤,應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由業務承
    辦單位存查。(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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