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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要點 5
五、遴選條件
    本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年滿 20 歲以上,60  歲以下相當高中(職)以上學歷之人員,男
      女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或電腦操作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
      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四)能配合本分署行政運作規定及遵守相關法令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