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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要點 3
三、召募對象
(一)退休公教人員(以具有法學素養者為優先)。
(二)社會熱心人士(含大專以上在學學生,法律相關科系尤佳)。
(三)公益團體成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