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