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9: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處理機關員工或民眾陳情請願事件作業要點 4
四、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
      科室處理外,必要時將事件內容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矯正署(預
      警資料亦同)。
(二)重大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重大陳
      情請願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應於事
      件發生至遲三十分鐘內先以電話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再以重大事件
      通報表將事件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情形傳真至法務部矯正署(後續狀
      況、預警資料亦同)。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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