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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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之眷屬以配偶或直系血親為限,且一次不得逾二人, 並得攜帶未滿三歲子女一人。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3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之眷屬以配偶或直系血親為限,且一次不得逾二人, 並得攜帶未滿三歲子女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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