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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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12
十二、與眷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12
十二、與眷同住處所寢具於懇親結束後一律送洗,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 ,由受刑人保管金項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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