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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0: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勵要點 8
八、獲得本獎項「特優」獎者,不得以同一論文向其他機關(構)申請獎
    勵、獎助或補助。
    獲得本獎項之論文,應於論文封底、面或其他顯著之處,加註「本論
    文獲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年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
    獲獎者,應參照評審委員建議,於規定時限內繳交修訂後之濃縮論文
    ,以利集中出版;收錄於本學院出版之論文集,並核予稿費。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8
八、獲得本獎項「特優」獎者,不得以同一論文向其他機關(構)申請獎
    勵、獎助或補助。
    獲得本獎項之論文,應於論文封底、面或其他顯著之處,加註「本論
    文獲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年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8
八、獲得本獎項者,不得以同一論文向其他機關(構)申請獎勵、獎助或
    補助。
    獲得本獎項之論文,應於論文封底、面或其他顯著之處,加註「本論
    文獲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0年傑出碩博士犯罪防治研究論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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