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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7: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3
三、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二)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件在未
      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
(三)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3
三、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二)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件在未
      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
(三)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4
四、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惟經調查
      ,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惡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以
      違規處理,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法辦。
(二)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
      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三)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件在未
      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
(四)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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