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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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政風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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