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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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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第 2 條
各機關應參酌其層級類型、員額、預算規模、業務屬性、政策需求及廉政 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文設置者 ,從其規定。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第 2 條
各機關應參酌其層級類型、員額、預算規模、業務屬性、政策需求及廉政 風險等因素綜合考量,依本標準設置政風機構。但組織法律未明文設置者 ,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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