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7
七、本校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
    任。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訂定
7
七、本院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
    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