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4
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乘機車
    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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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乘機車
    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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