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1 16: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6
六、在停車場內發生行車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並自負損害
    賠償責任。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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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蓄意
    毀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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