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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11.01 01: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
      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經依相關法令調查尚
      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六)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廉政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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