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12: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表揚模範廉政人員要點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
      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
      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修正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4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薦:
(一)曾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二)年終考績或考成連續乙等或曾列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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