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 7
七、為維護檔案文件不受破壞,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
    文具用品抄錄檔案,一律使用本處所提供之鉛筆;本監提供影印機黑
    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