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署網路系統。
(五)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本署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六)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9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署網路系統。
(五)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本署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六)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訂定
9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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