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5
五、應用申請書收取後以收文方式辦理,由收發人員收文分發承辦單位辦
    理,連同應用審核表會辦相關科室審核是否有檔案法第十八條例舉得
    拒絕申請情形,並陳核至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示。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