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所檔案申請運用須知要點 2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者,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看守
    所檔案應用申請書」,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通訊住址、電話、e-mail
      ,代表人的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或管理人、(或代
      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通訊住址,詳加填寫。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通訊住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
      敘明其關係。
(三)檔號名稱或內容要旨。
(四)申請項目。
(五)申請目的及日期。
(六)本所檔案原則以提供複製品為主,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載明
      其事由。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