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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1: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2
二、本所收容人符合下列各款行為,並以核給獎狀之獎賞方式為最有利於
    收容人者。
(一)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行為之一
      。
      1.核給對象:本所收容人。
      2.核給要件:為達獎賞即時性,有具體事證隨時陳報。
      3.由班級主管提報具體事蹟,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二)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行為之一
      。
      1.核給對象:視同作業(炊場、清潔隊、營繕隊、合作社、員工餐
        廳、中央台及仁、愛舍雜役、服務員、看護等視同作業之單位)
        收容人。
      2.核給要件:對於作業、技訓、才藝等事項,表現優異,並有具體
        事證,足資表率者。
      3.各單位應於每季(1、4、7、10 月)5 日前,由單位主管提報具
        體事蹟,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4.核獎人數每年以視同作業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以提報日之
        人數為基準,四捨五入)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7  款、第 8  款行為之一
      1.核給對象:本所收容人。
      2.核給要件:特殊貢獻或善良行為足資表率,且在本所執行期間須
        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核給獎狀前之一年內無違規或核低分數紀
        錄者。
      3.各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5  日及 7  月 5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
        提報具體事蹟,經輔導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4.核獎人數以全所收容人人數百分之二為限。(以提報日之人數為
        基準,四捨五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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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收容人符合下列各款行為,並以核給獎狀之獎賞方式為最有利於
    收容人者。
(一)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行為之一
      。
      1.核給對象:本所收容人。
      2.核給要件:為達獎賞即時性,有具體事證隨時陳報。
      3.由班級主管提報具體事蹟,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二)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行為之一
      。
      1.核給對象:視同作業(炊場、清潔隊、營繕隊、合作社、員工餐
        廳、中央台及仁、愛舍雜役、服務員、看護等視同作業之單位)
        收容人。
      2.核給要件:對於作業、技訓、才藝等事項,表現優異,並有具體
        事證,足資表率者。
      3.各單位應於每季(1、4、7、10 月)5 日前,由單位主管提報具
        體事蹟,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4.核獎人數每年以視同作業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以提報日之
        人數為基準,四捨五入)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7  款、第 8  款行為之一
      1.核給對象:本所收容人。
      2.核給要件:特殊貢獻或善良行為足資表率,且在本所執行期間須
        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核給獎狀前之一年內無違規或核低分數紀
        錄者。
      3.各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5  日及 7  月 5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
        提報具體事蹟,經輔導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4.核獎人數以全所收容人人數百分之二為限。(以提報日之人數為
        基準,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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