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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1: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9
九、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9
九、經核准辦理與眷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所得拒絕之: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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