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6
六、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切結書上捺指紋 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反紀律時,受刑人應受違規 懲處及保證人應負連帶之法律責任。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6
六、受刑人申請懇親宿舍時,應由受刑人及同住人親筆在切結書上捺指紋 與簽章,倘有冒名頂替及不實等情事或違反紀律時,受刑人應受違規 懲處及保證人應負連帶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