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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4
四、本所處理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程序如下:
(一)符合辦理資格之受刑人提出報告向戒護科申請索取「與眷屬同住申
      請表」、「切結書」、「保證書」及「與眷屬同住共同應遵守事項
      」等文件後,將上述表件寄送其眷屬提出申請。
(二)受刑人眷屬接獲上列表件後,除填具相關資料外,並應準備國民身
      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
      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等文件,逕寄本所戒護科辦理。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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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處理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程序如下:
(一)符合辦理資格之受刑人提出報告向戒護科申請索取「與眷屬同住申
      請表」、「切結書」、「保證書」及「與眷屬同住共同應遵守事項
      」等文件後,將上述表件寄送其眷屬提出申請。
(二)受刑人眷屬接獲上列表件後,除填具相關資料外,並應準備國民身
      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
      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等文件,逕寄本所戒護科辦理。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4
四、本所處理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程序如下:
(一)符合辦理資格之受刑人提出報告向戒護科申請索取「與眷屬同住申
      請表」、「切結書」、「保證書」及「與眷屬同住共同應遵守事項
      」等文件後,將上述表件寄送其眷屬提出申請。
(二)受刑人眷屬接獲上列表件後,除填具相關資料外,並應準備國民身
      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
      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及戶口名簿影本或由收容人向總務科
      名籍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等文件,逕寄本所戒護科辦理。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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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處理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程序如下:
(一)符合辦理資格之受刑人提出報告向戒護科申請索取「與眷屬同住申
      請表」、「切結書」、「保證書」及「與眷屬同住共同應遵守事項
      」等文件後,將上述表件寄送其眷屬提出申請。
(二)受刑人眷屬接獲上列表件後,除填具相關資料外,並應準備國民身
      分證影本(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
      件)、最近半年二吋相片二張及戶籍謄本等文件,逕寄本所戒護科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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