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5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連帶責任。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 切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 律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