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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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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 11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所辦理者,以棄權論,而累計棄權達二次者,該受刑人六個月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訂定
11
十一、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 來所辦理者,以棄權論,而累計棄權達二次者,該受刑人六個月內 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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