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4:0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5
五、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 任者,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5
五、董(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 任者,得另聘(選、派)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