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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1: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收容人獎勵要點 1
壹、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75 條:在監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
    第 1  至第 3  及第 5  至第 7  款行為之一,依照同法第 75 款行
    為之一,依照同法第 758  條簽請獎勵。
二、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作業成績優良者」及第 8  款「其他
    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應予獎賞。
三、依據監獄組織通則第 4  條第 4  項教化科掌理事項:受刑人文康活
    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監獄得實施受刑人作文、演講、歌詠
    、壁報、書法、繪畫、體育或技藝競賽,並舉辦有益於受刑人身心之
    康樂活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1
壹、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75 條:在監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
    第 1  至第 3  及第 5  至第 7  款行為之一,依照同法第 75 款行
    為之一,依照同法第 758  條簽請獎勵。
二、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作業成績優良者」及第 8  款「其他
    行為善良,足為受刑人表率者」應予獎賞。
三、依據監獄組織通則第 4  條第 4  項教化科掌理事項:受刑人文康活
    動及體能訓練事項。
四、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62 條:監獄得實施受刑人作文、演講、歌詠
    、壁報、書法、繪畫、體育或技藝競賽,並舉辦有益於受刑人身心之
    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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