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5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6 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 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一項 、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