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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15: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1 條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
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就當季媒體報
導該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
;當季無新聞者得免召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
機關派員列席。
上級機關首長應指定其有關人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
由上級機關首長為召集人,於發現所屬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於偵查中
有違反本辦法,認有必要時,應即予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
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對未遵守本辦法之人員,應報請機關首長,依各該應
負之行政、懲戒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責任,送交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務
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
向偵查機關告發。
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發現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從事輔助工作之
人員違反本辦法者,應送交權責機關依律師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理。如
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
第一項檢討報告及第三項查辦處分情形,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應定
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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