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1 19:3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5
五、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及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人有下
    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力,如有違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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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及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人有下
    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力,如有違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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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及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人有下
    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力,如有違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