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非本署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署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9
九、非本署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署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8
八、非本署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署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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