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5: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7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本署檔
    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7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本署檔
    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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