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署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署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署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署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