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表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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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表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