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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5.1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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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 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書面通知該受刑人。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 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書面通知該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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