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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9: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8 條
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
    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
    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
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
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者
,已累計之連續年終評定良好之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因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辦理職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
    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
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
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
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該處罰或處分確定當年度,視為第一項及第二
項所稱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8 條
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
    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
    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
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
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者
,已累計之連續年終評定良好之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因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辦理職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
    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
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
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受評人同一違失行為,於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確定前之年度,職務評定
已據以評列為未達良好,於該處罰或處分確定當年度,視為第一項及第二
項所稱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
    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
    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
    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
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
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者
,已累計之連續年終評定良好之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因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辦理職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
    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
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
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第 8 條
職務評定之結果,依下列規定晉級或給與獎金:
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
    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
    總額之獎金。
二、另予評定為良好,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不晉級,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三、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
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依前項第
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晉級之規定:
一、候補、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
二、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之懲戒處分後,仍在不得晉敘期間。
第二項所稱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指依本辦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規
定,連續四個年度均參加年終評定且評定為良好;年終評定為未達良好者
,已累計之連續年終評定良好之年資應重新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
一、前項不適用晉級規定之年資。
二、因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辦理職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
    資。
十二月二日以後退休生效或死亡,致當年度職務評定應予晉級部分,無法
於次年一月一日執行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符合第二項晉二
級資格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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