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2:0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9 條
依本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 准,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 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第 19 條
依本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 准,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 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