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 五者,得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 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五者,得 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 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捐贈骨 髓或器官假及重大傷病等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 五者,得檢具證明向法訓所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法訓所申請重新研 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