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2: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1 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
事項。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1 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
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1 條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日數應按研習月數占全年比例計
算。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半日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