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5: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第 5 條
被調派檢察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法務部核准外,應依限赴職。逾期赴職
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被調派檢察官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度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
,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被調派檢察官於人事令所載調派期間屆滿前,不得為任何遷調。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第 5 條
被調派檢察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法務部核准外,應依限赴職。逾期赴職
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被調派檢察官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度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
,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
被調派檢察官於人事令所載調派期間屆滿前,不得為任何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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