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5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5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 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第 15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核或再予考核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 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